陕西宝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政府采购 2015-07-21 11:08:50

宝市财办采(2015)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透明的重要基础,也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要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就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开作出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做好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及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有利于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依法从严治采的高度,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推动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稳妥、有序进行。

二、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工作

要按照“优化程序、便捷高效;权责不变、管理规范”的原则,紧紧围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依法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工作。

(一)全面推行“四备案”制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在相应的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合同、质疑答复、验收书四项文件资料,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备案工作方式和要求。采购文件资料备案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加快实现电子化备案。

1、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除依法需核准(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变更采购方式、需办理专家论证和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等)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外,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律实行备案制。备案通过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即可组织实施。

采购人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完整明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适用合法合规;采购标准符合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2)形式性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分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不同采购类别、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的项目不得归并。

(3)时限性要求。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凡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部门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原则上所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在当年11月底前备案完毕。

2、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质疑答复备案。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作出的质疑答复,应在质疑答复送达供应商的同日,报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应由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由采购人在质疑答复送达供应商的同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验收结果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验收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坚持备案管理权责不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其法律责任由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而转移。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应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资料一经备案,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或撤销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大力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全程公开

要按照“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全程公开、及时准确;告知广泛、便于查找”的原则,大力推动政府采购各环节、全过程信息公开,努力形成互相串连、有机衔接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链条,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一)依法严格落实“五公开”要求。重点抓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项目信息、采购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投诉处理决定五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1、项目信息公开。除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以及可不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均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变更公告、废标(终止)公告。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文件划分标段的,应当分标段公开预算金额。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但应在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中明示理由。

2、采购结果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中标(成交)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等。

3、采购文件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开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4、采购合同公开。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投诉处理决定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以上所称指定媒体,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以上五类政府采购信息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在采购之前依法公示,公共服务项目应依法公开验收结果。

(二)稳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除以上依法必须强制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采购活动需要,稳步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效果,如主动公示采购需求、公开验收结果等。采购人除在指定媒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外,应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采取有效方式公开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

四、确保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法律性强,涉及采购环节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强化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依法采购意识,落实法定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工作人员,把工作抓实抓细。


(二)分步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各县区、高新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开。

(三)加强监督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和信息公开台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和专项检查,强化违法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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