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延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结果及相关事项的函

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2015-07-21 10:48:09

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市于2013年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项目资格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招标,共有18家政府采购国内招标及8家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库,招标文件约定执行时间暂定一年,项目中标结果从2013年6月1日期开始正式启用。

2014年,考虑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政策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我委发文决定“延用201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结果至2015年5月31日,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再研究下一步的方案”。

在延续期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决定,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在此情况下,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根据《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201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结果再延续一年,延用至2016年5月31日。

二、按照新修改的《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启动下一轮代理机构招标工作,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按照新修改的《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协调市人大、市法制办尽快完成《采购条例》的修订工作。

此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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