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2015-07-13 11:17:47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湖南省长沙市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条件

符合以下要求,有意承接长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所需的资金和设施,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代理工作;

3、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二、登记备案的申报资料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影印件;

3、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简历;

4、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暂不予以登记备案

1、申报资料不完整的;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3、受到举报,纪检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的。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1、接受采购人委托,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组织招投标活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3、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4、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核准登记备案后,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告名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立、解散或终止,应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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