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15〕1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
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0年12月,我局印发了《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暂行办法》(青财采〔2010〕15号),规定集中采购项目采用“五选一”的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在规范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选用行为、促进选用过程公开透明、保证代理机构公平竞争和规范服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对代理机构的监管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五选一”方式已不符合政府采购改革精神。按照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我局决定取消采购代理机构“五选一”方式,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我局将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上定期公布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情况,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代理机构选用行为;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取消影响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执业质量,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项目。我局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青财采〔201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