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有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法律是这样规定,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执行的,可是,有供应商提出异议:为什么在招标之前还要设资格审查这一关?如果没有事先的资格预审,应该会有更多的供应商来投标,这样就会使竞争更加充分,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不仅能采购到质量优良的产品或者服务,而且价格上也会因为竞争者多而更低,既然有这么多的好处,采购人何不取消资格预审这一关呢?
如果不仔细琢磨,还真感觉该供应商的质疑有理。可是细细一想,就不免心生疑问,难道“没有资格预审”与“政府采购有更好的效益”真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尽管该供应商找出很多理由来证明这一点,但是似乎也只是表面上的理由,于法于情都不合理。毕竟,法律条款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有理由的。
试想,如果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审查不严,会有很多供应商前来投标,其中不乏根本不够资格的供应商,势必会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取得投标资格,而这样的供应商注定最终是不该在投标中胜出的,但如果恰恰是根本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成了中标供应商,就很可能出现质疑、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是一种阻碍。此外,投标供应商如果很多,势必会使评审专家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大大增加,无形中也使得采购成本增加,这样一来,即便采购中因为供应商的竞争激烈而节约了更多的资金,但是与采购成本的急剧增加相比,节约资金的数量似乎也不能令人兴奋起来。
事实证明,只有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才可能真正成为政府采购招标的对象。对投标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采购活动更加科学合理,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供应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