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
市直各预算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政策及时调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加大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评审优惠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落地,持续扩大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模板调整工作,确保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库〔2022〕19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鄂财采发〔2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加大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力度,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10%-20%,其中,对“四类小微企业”的报价,即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且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
采购人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对确实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三、进一步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从现行的10%降至5%。支持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推行预付款保函制度,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预付款、首付款比例可适当提高。采购人应及时按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将合同信用融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相关政策、办理方式及渠道嵌入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加大政策宣传和推广运用力度。
四、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要求,将支持政策编入采购文件,嵌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包括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调整完善有关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于6月30号前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对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在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
自7月1日起,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和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将纳入全市统计范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将相关政策执行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
五、完善监管机制提升政策执行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提升监督管理系统的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功能,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对预留采购份额、合同授予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通报,确保政策取得实效。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提醒督办、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落实。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