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咸政办发[2013]9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
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2014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9日
2014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4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项目 | 备 注 |
货 物 类 |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终端设备(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存储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键盘、鼠标器、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触摸屏、扫描仪)、机柜、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
办公设备 | 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制图机械、打字机、其他办公设备 |
车辆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其他车辆 |
图书档案装具 | 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 |
机械设备 | 锅炉、泵(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往复泵、回转泵、旋涡泵、真空泵) |
生活用电器 | 电冰箱、风扇、通风机、空调机、洗衣机、热水器、吸尘器等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 |
工程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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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林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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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和印刷机械 | 照排设备、印刷机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及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等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各类船只 |
教学专用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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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 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舞台机械系统,幕布系统,舞台灯具及辅助设备,舞台音响设备,活动舞台)、影剧院设备 |
彩票销售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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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和档案 | 图书、资料、档案 |
家具用具 | 含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及厨卫用具 |
被服装具 | 制服、床上装具 |
办公消耗用品 | 纸张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 |
生活饮用水 | 矿泉水 |
石油制品 | 汽油、煤油、柴油 |
工 程 类 | |
工程类 |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
服 务 类 | |
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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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保养服务 |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家具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 |
会议和展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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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等 |
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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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 车辆保险、财产保险 |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咸宁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工程类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具备《咸宁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条件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改变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咸政办发[2004]100号)的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利用市政府确定的招投标平台,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指标管理,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