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采购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卫卫 2025-05-31 08:0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玉米肥料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认为该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先质疑后投诉。财政部门调查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该项目绩效目标要求项目区玉米单产水平要比非项目区高10%,需要采购生产工艺更好更利于农作物吸收的肥料,肥料作为农作物单产提升的重要物资,有效成分与生产工艺的不同,造成农作物对肥料的吸收和转化都有影响;另一方面该项目实施范围广,采购的肥料需供货商将货物配送到项目实施的乡镇和村,还有中途调配上下货人员、通村公路大货车转小货车等因素,需要制定完备的送货方案和安全措施以及后续追踪服务。故本项目虽然以货物采购为主,原则上可选择询价方式采购,但更侧重供应商提供的高质量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仅包含价格优势,更能体现配送服务能力、技术解决方案、售后追踪服务等多个方面,从而达到此次采购的最大质效。

此外,采购人在采购该项目时考虑到玉米施肥季节性强,加之时间紧迫,在采购项目成交结果确认后,立即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为及时按合同约定执行,陆续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12个乡镇47个行政村进行了全面配送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12日内已全面配送完毕。

问题引出

肥料采购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规定,有5种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肥料采购属于货物类,显然不符合214号文第三条中的第一种和第五种适用情形。如果采购的肥料具有特殊的成分要求、特定按的生产工艺,或者需与特定的土壤、作物条件相适配,难以明确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如针对盐碱地改良的专用肥料采购,就属于第二种适用情形。当肥料采购的数量、品种因实际需求不确定,导致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时,比如在一些应急的农业灾害救助中,需根据受灾情况动态确定肥料的采购量和种类,就属于第三种适用情形。对于新型肥料的研发采购,或需扶持的肥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因市场上供应商较少,通过竞争性磋商可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成果转化,就属于第四种情形。

但案例中肥料采购的采购文件能够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也可以“计算出价格总额”,更不是“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因本项目采购人对肥料有效成分、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并侧重供应商的配送服务能力、售后服务能力,故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比较合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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