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环节投标文件被认定密封不合格,可以现场补救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5-04-21 10:35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19年4月,某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环卫设备项目采购,采购预算494万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当年4月30日早晨9:00准时开标。在开标环节,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时,供应商推选的投标人代表发现A供应商和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退回了这两家的投标文件。经确认,剩余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了其他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开展了后续的开标、唱标工作。

然而,1小时后,采购代理机构召回A供应商和B供应商,并宣布其投标文件密封符合规定,重新开标、唱标。C供应商对这一行为提出质疑并因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开标环节已经发现A供应商和B供应商投标文件不符合密封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补救不合理。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C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开标环节投标文件被认定密封不合格,可以现场补救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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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检查供应商投标文件密封性的意义在于,防止投标文件在提交过程中被篡改,以及防止投标信息提前泄露,避免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都应在开标时完成,以确保开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予以退回。因此,如果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认定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供应商就理应失去进一步参与后续采购程序的机会,而不能通过现场补救的方式救回后继续参与后续评审活动。

依据87号令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负责记录开标过程。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开标的工作人员,不能发表倾向性意见,也不得干预开标的结果,更无权允许供应商在开标现场对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补救或修改。具体到本案例,开标、唱标已经过了1个小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召回因为密封不合格被退回投标文件的A供应商和B供应商,并宣布其投标文件密封符合规定,可以重新参与开标、唱标的做法,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

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财政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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