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投产品未注册商标,投标有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5-03-03 10:01:38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微生物种质资源库扩容、基因编辑及理化性质测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2024年8月7日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包2由B供应商中标,中标产品为水平电泳设备、垂直电泳设备、分光测色仪、液相色谱等24种产品。

A供应商就采购结果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B供应商提供的第13种产品“水平电泳设备”,制造商为丁公司,品牌为“YNL”,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证,丁公司实际并不具有“YNL”商标品牌,并且该商标品牌也不是真实存在的,存在虚假杜撰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产品品牌”的要求,应属于无效投标。同时,B供应商还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应属中标成交无效。

财政部门经查证,中标供应商B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水平电泳设备(品牌:YNL,规格型号:XXX)”,制造商为丁公司。经向该公司函证实以上产品品牌为“YNL”,该产品未注册商标。但本项目所采购的“水平电泳设备”未注册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因此,A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所投产品未注册商标,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问题是A供应商把“品牌”和“商标”的概念混淆。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品牌”的解释,是指产品的牌子,特指著名产品的牌子。“商标”是指企业用来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包括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等。商标经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晓,“品牌”与“商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说明我国在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极少数产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的原则。目前,国家规定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是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其中烟草制品,指卷烟、带有包装的烟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人用药品,指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本案例采购的“水平电泳设备”不属于上述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中标供应商B的投标文件中明确了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响应了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中“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性审查主要关注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是对投标文件的形式、内容、签署等进行核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以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所述,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不仅要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也要注意概念的界定,犹如本案例中的“品牌”和“注册商标”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因此,B供应商所投产品未注册商标,其投标文件有效。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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