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4年8月,某高校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实训室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属性界定为货物项目。采购文件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投标无效。经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
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A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制造商C公司的母公司为大公司,A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是中小企业制造的,所以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A供应商中标无效。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C公司是著名跨国公司荷兰有限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其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应当认定属于中小企业,B供应商投诉不成立。据此,财政部门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跨国的中国子公司符合划型标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该供应商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只有所有的货物均由中小企业制造,即所有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才可以参与竞争。
本案例中,判断A供应商是否能参与该项目的关键是确认A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A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的母公司是著名跨国公司荷兰有限公司,能据此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由大公司制造的吗?
何为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简称46号文)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据此可知,如果某企业是另一企业的子公司,则判断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需要进行两次划型判断,第一步是判断该企业本身是否为中小企业,第二步是判断该企业的母公司是大型企业、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46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均强调进行中小企业认定的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在中国境外的设立的公司不参与中小企业划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如果这些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可被认定为中小企业。
据此,案例中只需对C公司本身进行划型判断、不再判断其母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而财政部门调查认定C公司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应当认定属于中小企业,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C公司投资方某跨国公司荷兰有限公司虽然属于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但是不在中国注册登记,不参与中小企业划型。因此,本案例不属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情形。要注意,此种情形下,必须确保投标产品为该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生产制造,否则不仅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还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程序执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