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有创呼吸机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预算金额280万元。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一个月后,当地财政部门收到H供应商对该项目的举报,称项目采购方式不合理,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的有创呼吸机用于监测病人的血氧饱和度,能随时观察到病人的参数以便调节呼吸机的参数,辅助、维持病人的生理呼吸需求。磋商文件中技术需求包括实时气源压力电子显示、高流速氧疗功能、自动调节、报警功能、电动电控等。由此可见,该项目采购的有创呼吸机属于技术复杂的医疗设备,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合法有据,故认为H供应商举报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有创呼吸机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是否合理?
专家点评
有创呼吸机属于呼吸设备,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呼吸设备属于“A02320000医疗设备”品目下的“A02322500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从采购预算来看,本案例中采购预算为284万元,未达到一般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即400万元。针对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从采购需求看,本案例中的有创呼吸机有多项国家标准可作为依据。如GB 9706.212-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2-12部分:重症护理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明确了其通用要求,包括调节、报警等。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明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本案例中,该项目磋商文件中关于有创呼吸机的技术需求明确,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也违反了《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
综上,本案例中,有创呼吸机虽技术较复杂,但该产品有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产品,能确定详细的技术规格和具体要求,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但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财政部门认定举报不成立有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