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20万元。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向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供应商不知为何未接到任何参与谈判的提示与通知,本项目未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有失公平公正,采购结果不合法。采购人答复:本项目采购过程完全按照电子化采购系统中的流程进行,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疑不成立。
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发现,本项目所有供应商均未参与谈判谈判环节,原因是当地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并未设置谈判程序,仅要求供应商提交首轮报价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仅依据两轮报价完成评审程序并编制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组织评审活动不规范的行为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竞争性谈判没有谈判环节,成交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谈判是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必不可少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程序为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五个步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一般有两种,一是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二是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从实现竞争性谈判项目目标来说,谈判的意义在于通过谈判明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这种“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机制,是竞争性谈判的核心所在。没有谈判环节,也就失去了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本意。
因此,不管从程序还是从实现采购目标来看,竞争性谈判缺少谈判环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例应当认定成交结果无效。
本项目中,因当地电子化系统未设置谈判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以此为由就违规组织采购活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可能想办法采取其他方式,保证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比如,可以组织谈判小组线下进行谈判,或者通过视频会议软件、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谈判。当然,这需要提前告知供应商,并事先进行演练,避免采购程序不规范。
目前,不少地方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存在类似的缺陷,建议相关单位尽快改进和完善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功能,防止出现本案例中的情形,影响采购活动的效率。
法规链接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