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对某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诉称,评标委员会以其投标文件落款日期(2024年9月10日)早于开标日期(2024年9月12日),认定其投标有效期不足 90 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但并未明确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必须是开标日期,其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为投标文件完成日期并不违规,且其在《投标函》中已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 90 日内撤回投标文件。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填写为投标文件完成日期,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不能仅因A供应商在《投标函》中未明确投标有效期具体起算时间,就以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为起算时间,认定其投标有效期不足 90 日。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有误,A供应商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故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与开标日期不一致,能认定为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落款日期是影响投标文件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时间节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故而,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可以早于或等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也就是开标日期。
而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8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落款日期须填写为开标日期,所以A供应商投标文件落款日期早于开标日期并不违规。虽然A供应商在《投标函》中并未明确写明投标有效期的具体起算时间,但根据8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也就是开标日期起算。本案例招标文件也规定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A供应商也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 90 日内撤回投标文件。因此,不能以A供应商投标文件落款日期起算,认定其投标有效期不足 90 日,从而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