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床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两联四人位公寓床150套,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中标供应商A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规,未填写采购标的,属于无效声明函,不应当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标结果应当无效。因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了事实经过:A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一项填写的是“XX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床采购项目”,也就是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启动了澄清程序,要求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A供应商在提交的书面说明中表示,标的名称应为两联四人位公寓床150套,其经办人员初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未充分了解“标的名称”的含义,一时疏忽将“标的名称”写成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认可了该供应商的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予其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供应商将标的名称写成项目名称,应要求澄清吗?
专家点评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多为供应商不了解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所致。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要求供应商澄清吗?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出现三种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一是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二是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三是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同时,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标的名称是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也就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的名称”,即使投标人填错,也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信息来推断。因此,案例中的情形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澄清。
同时,对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来说,招标文件中的信息是公开的,所有投标人的标的名称理应都一致,上述情形要求供应商澄清也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综上所述,本案例中,投标人将标的名称写成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澄清。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