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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

政府采购信息网 倪文良 2024-12-06 18:48:2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扩建工程标识标牌设计施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C供应商质疑称,此次评审中的六项内容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请求核查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评审不客观、不公正的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是,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项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也未突破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C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称,根据技术、商务、资信评分表汇总情况,专家对每家供应商的技术、商务、资信评分不超过该供应商平均得分的20%,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不存在畸高、畸低情形。财政部门核查评审情况后认为,5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10家投标人的各项评审因素打分均在评标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未出现偏离所有成员平均分30%以上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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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可以修改评标结果。“评分畸高、畸低”是指某一评审专家对同一评审因素给不同的投标人打分出现畸高、畸低而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如何衡量评审专家的打分属于畸高或者畸低?政府采购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全国来看,对“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只有原则,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在此背景下,有的招标文件约定,“评审专家的评分超过或低于其他评审专家平均分的×%,将被认定为畸高、畸低的打分”,作为判断畸高、畸低的量化标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的有关规定可供其他地方参考。该通知要求,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标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本案例中的采购,如果是发生在浙江省,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专家对每家供应商的评分未超过该供应商平均得分的20%,认定评分不存在畸高、畸低情形,就是合规的。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八、进一步优化评审管理。稳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覆盖面,建立健全跨区域抽取评审专家机制。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推进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作者:倪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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