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将“绿色工厂”作为评审因素,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4-11-20 09:22:0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城区垃圾中转站环卫道路养护车、酒水车、垃圾转运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10月25日,采购代理机构就H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10月28日,H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绿色工厂”认定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可以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工信部“绿色工厂”认定设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可见,只要评审因素和项目本身的实际需求以及质量相关,是供应商履约所需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设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即ISO 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通过建立体系,改进能源绩效和相关的能源成本,旨在减少与能源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来延缓气候变化。也就是说,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主要针对企业内部的节能减排效果而设置的,其与产品质量和服务无直接关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绿色工厂”则是工信部自2017年以来组织的全国性的评选活动,旨在评估工厂在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以及环境绩效等方面的绿色化水平。对参评的企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则表示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需要注意的是,《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中已经要求企业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审因素不能重复设置。另外,《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对企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工厂总产能、单位产能、工厂用地面积等有明确指标要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直接关联。本案例把“绿色工厂”认定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的要求,属于在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上歧视和排斥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本案例不应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绿色工厂”认定设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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