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信息化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30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最终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H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H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有两项:一是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其中标结果无效;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应予以废标。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H供应商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未经过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因此驳回了两项投诉。但是,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因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财政部门最终决定对组织实施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投诉事项未经质疑被驳回,发现的问题怎么办?
专家点评
质疑与投诉作为法定的救济手段,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然而,在实践中供应商无效投诉的情形屡见不鲜。供应商无效投诉的原因并不复杂,最常见的便是本案例中未经过质疑便提起投诉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供应商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从程序上看,质疑是投诉的前提条件,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的投诉受理范围。
因此,财政部门驳回供应商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是合规的。但如果供应商投诉事项反映的事实确实存在,财政部门也不能放任不管。例如,本案例中,虽然H供应商的投诉事项2未经质疑而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但财政部门在后续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该投诉事项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此外还有与之类似的情况,例如,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一百一十九号)中,尽管投诉人撤回了投诉,但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相关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对供应商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是全方位的,目的在于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因此,即便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但投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且投诉事项具有明显的事实依据和合理性,财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也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总之,即便投诉被驳回,财政部门也有可能对投诉事项中反映出来的事实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但更重要的是,供应商同样需要熟知质疑、投诉的注意事项,避免无效投诉,浪费自身宝贵的救济权利。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