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购置电梯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5万元,全程采用电子化采购流程。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不满提起投诉:其完全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却被告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认定为投标无效,属于采购活动违法,请求认定采购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页面截图”没有放在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中,而是放在第三部分技术文件中第五项的5.1和5.2之中,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放在指定位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只看了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没有进行全部审查,造成资格审核疏漏,致使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没有进入到评审环节中。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由于双方不规范行为的原因,造成本次开标资格初审环节出现了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事项,影响了本次开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最终认定采购项目废标重招,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工作,责令B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问题引出
资格审查时,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位置放错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可以吗?
专家点评
首先要指出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页面截图”的做法是不合规的,正确的做法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查询。
根据38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案例中,虽然资格证明文件放的位置不对,但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查看到完整的投标文件,理应发现这一问题,不能因此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资格证明文件放错既不是法律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招标文件也没有将这一要求列为投标无效条款,认定投标无效是缺乏依据的。
当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本项目是电子化采购,建议采购人进一步完善电子化系统,增加对供应商使用电子化系统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提示功能,或者固定投标文件的模板,防止此类低级错误发生,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和评审的主体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的电子化系统中,负责资格审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能看到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部分,看不到技术或商务条件等部分,系统也充分对供应商进行了提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看不到资格证明文件为由认定投标无效,是合规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