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并同时递交电子文件一份”、“如果未按上述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开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投标文件,但从外包装判断及投标人自述,投标文件只有一份正本。问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应当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问题引出
是否应当拒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专家点评
在招标实务中,“应当”出现在法律条文中,通常意味着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由此可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体系的项目,法定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只有两种:逾期送达、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那么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项目是否有相关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呢?答案也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另外,《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在招标投标法体系等相关法律规定上,投标文件递交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都不属于法定应当拒收的情形。就本文讨论案例而言,投标文件数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的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招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拒收该投标文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