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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厂家授权是否可以作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4-09-30 19:38:3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采购国产医疗设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其中将生产厂家设备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中标结果公示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质疑项目评分中用授权作为打分,其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即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代理机构则认为法规并未限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授权作为评分条件,授权有利于保证设备来源的合法性,特别是针对大型设备。最终驳回质疑。质疑供应商并未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1.厂家授权是否可以作为招标文件资格条款或实质性条款吗?

2.厂家授权是否可以作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但并未禁止作为评分条件。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必要性。对于设备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较复杂的货物采购尤为重要,能保证采购人对货物来源、质量的高要求。但是资格要求相当于准入门槛,与实质性要求意义相当。87号令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因此厂家授权既不能作为招标文件资格条款,也不能作为实质性条款。

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留言编号8880-3622110网友问题时提到,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子华提醒:生产厂家设备授权应避免在作为评审因素时得分过高,形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要经过深入前期调研,确认该授权是否具备唯一性,同时单包多设备项目要注意是否所有授权都需提供才能得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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