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中学教室照明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货物为教室灯具4143盏、黑板灯具1275盏,预算金额540万元。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要求第4项到第15项技术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不是所有的检测机构都具有CMA和CNAS资质,要求检测报告同时具有CMA和CNAS标志,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采购人答复:目前国内有众多检测机构能出具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相关制造商、投标人均可自主选择检测机构,不存在限制,质疑不成立。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咨询,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吗?
专家点评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较为常见。检测报告通常用来佐证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由于检验检测行业专业性较强,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相关的专业知识不太了解。同时,实际中所见到的检测报告绝大部分都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检测报告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良波曾在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多年。他介绍,CMA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英文缩写。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检验检测机构取得CMA资质认定后,就可以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标注CMA标志。而且,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标注CMA标志,具备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其数据、结果才具有证明作用。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检测机构取得CNAS的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后,就可以在检测报告上标注CNAS标志。但实验室认可不是行政许可,申请实验室认可是检测机构的自愿行为。检测机构获得实验室认可,表明其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仅仅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在中国境内没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也在答复公众留言时表示: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因此,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只要要求供应商提供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即可,要求检测报告同时带有CMA和CNAS标志,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情形。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阶段提供检测报告,比较简单的技术参数(如通过简单操作观看或者使用简单的测试工具就可确认的参数)可以用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或产品信息网站截图等代替佐证材料。比如财政部发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七个IT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就明确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