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维保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40万元。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但B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B供应商响应文件封面虽未盖章,但内页都盖章了,不应被认定为响应无效;未要求B供应商进行澄清,也未让其参与磋商过程,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认定本次采购结果无效。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要求响应文件封面必须加盖公章,否则响应无效。磋商小组据此认定B供应商响应无效。但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三条“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因采购活动违法违规,撤销原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响应文件封面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可以认定响应无效吗?
2.响应文件未盖章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盖章,且该条款为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按此规定编制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要求,对不符合实质性条款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认定为响应无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在磋商文件中规定,这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只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可。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涉及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不属于38号文所指的形式要求。按照21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问题二:按照214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但响应文件封面未盖章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所以磋商小组不应该让供应商进行澄清,而是应按磋商文件要求认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综上,本案例,磋商文件要求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封面盖章,为实质性条款,磋商小组认定B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无效,是合规的。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合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