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工伤预防培训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明确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被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是A供应商为B协会和C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属于中小企业。
B协会和C企业随即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提出质疑:本联合体中的C企业为小型企业,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协议已经明确C企业承担本项目的比例达到30%以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八条,其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代理机构对此质疑答复: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才视同中小企业。协会不属于企业,故质疑不成立。
B协会和C企业对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协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依据46号文第八条和第九条,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有两种情形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形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形式为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情形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对于情形二,由于46号文已经明确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因此,协会、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情形一,46号文并没有规定必须是企业与企业组成联合体,只要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规定比例,便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但本案例中,招标公告已经明确预留份额为“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非“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依据46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认定B协会和C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属于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并无不妥。
采购实践中还需注意,上述情形一“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比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自行约定;情形二“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则必须为30%以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八条第一款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第九条第二款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