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供应商猜测评审有问题进行质疑投诉,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雪燕 2024-08-30 14:48:1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高校采购礼堂座椅、会议室、学生活动室家具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600万元,中标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分或存在分数统计错误。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公布处理结果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且无法从现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投诉处理公告发布后,有业内人士咨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供应商只能知道自己的得分情况及排名,而评审情况属于保密内容,A供应商怎么会知道评审细节,并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分或存在分数统计错误。

问题引出

供应商猜测评审有问题进行质疑投诉,可以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A供应商为什么会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分或分数统计错误。从供应商角度看,只要是没中标,都有可能是评审专家评审有问题,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心态。

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87号令第六十九条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会有规定。例如:深圳市要求公告商务分、价格分、技术分等;浙江省杭州市要求公布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分、样品分、技术分、设计分、总分。

本案例,A供应商投诉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分或分数统计错误的依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供应商只要未中标就质疑投诉评审有问题,实际上并没有确定证据证明;二是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等已公开内容,评估得分情况,推测得分差距较大,就会质疑评审过程;三是供应商可能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工作人员处,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获取信息,随后找理由质疑投诉评审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此,供应商通过正当途径获取信息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进行质疑投诉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信息,并质疑投诉,企图改变评审结果等不良行为,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受到相关处罚,如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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