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确定采购需求时,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必须与采购人使用中的产品匹配?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4-07-31 16:53:45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配电设备更新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4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包括A公司和B公司,经过综合评分,确定中标供应商为A公司。

参与该项目投标的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对该采购项目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公司存在虚假应标,具体为A公司提供中标产品属于铅酸蓄电池,采购需求为胶体蓄电池,中标产品明显不符合采购需求;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制造商为C公司,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D公司,并享受小微企业20%降分参与评标,明显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官网查询C公司没有中标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检验报告,以及D公司所有证书全部过期无效。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并组织专家论证,查明A公司提供中标产品属于铅酸蓄电池,非采购需求为胶体蓄电池,中标产品明显不符合采购需求;分项报价表中制造商C公司为工业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D公司为中型企业,同时D公司为C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同时查明其他事项如下:1.A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分项报价表中制造商不一致,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要求供应商澄清。2.招标文件中货物清单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必须能够与采购人现有产品(A公司投标产品)友好匹配和兼容,涉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情形。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题引出

1.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是否可以要求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必须与采购人正在使用产品匹配和兼容?

2.供应商投标提供虚假材料和无效材料,是否应当合并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罚?

专家点评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要求体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采购政策规定。本案例中,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是要求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必须与采购人正在使用产品匹配和兼容,不符合实施条例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之一。本案例中,在招标文件货物需求技术参数中,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必须能够与采购人现有产品友好匹配和兼容,但是没有现有产品技术参数而是直接标注现有产品品牌而采购人现有产品就是本采购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这种情形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以不合理的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供应商提供材料的要求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原则。本案例中,A公司提供中标产品属于铅酸蓄电池,非采购需求为胶体蓄电池,中标产品明显不符合采购需求,虚假应标,同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为虚假材料。A公司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广告

深耕采购,死磕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公共采购在线大学堂!请扫码关注——采购学园,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采购学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