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河砂劳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2023年9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0月20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经评审,Y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2023年10月25日Z公司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作出答复。N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N公司的投诉事项1是:Y公司股东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该项目投标资格,应废除Y公司中标资格。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N公司的投诉,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该项目中标供应商Y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
就投诉人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相关情况如下:供应商股东是否为失信人或相关公司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不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内容,也无法成为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理由。据调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投标企业股东为失信人员不得投标,不影响Y公司该项目投标资格。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标供应商股东为失信人,是否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专家点评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供应商股东是否为失信人,不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内容,也无法成为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理由,不能因为供应商股东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就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