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4年5月,某五金水暖类耗材第三次公开招标。该项目在此前的3-4月份因采购失败两次废标,三次公告均载明:预算120万元,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5月18日,第三次中标公告发布,A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人。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本项目第三次中标公告所附的A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从业人员为11人,营业收入360万元,资产总额为280万元;本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告的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从业人员为9人,营业收入1360万元,资产总额为575万元。因此A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当据相关法律规定给A供应商行政处罚,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查发现,B供应商投诉内容属实,认定投诉成立。据此,财政部门判定:本项目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问题引出
同一个项目多次采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一致,如何认定?
专家点评
当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未发生改变、所填数据为同一时间节点时,《中小企业声明函》前后不一致意味着供应商必然在某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认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文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应当如实填报。在本项目三次公开招标中,A供应商所提供的同一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信息应当为同样的数据。本案例中,A供应商在第三次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为11人、营业收入360万元、资产总额为28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第二次投标时填写的从业人员为9人、营业收入1360万元、资产总额为57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数据明显不一致。“这可能是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报理解有误等情况造成的,但是不排除供应商为了体现自身实力特意做大自身人员数,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蔡开立告诉记者。
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文春看来,据此可以判断A供应商两次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必有一个内容不实,如果因《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导致其权益发生改变,可以认定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当认定中标无效。
依据46号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钧认为,本项目中A供应商虽然每次提供的数据不一样,但是按照划型标准均属于小型企业,在两次招标中均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应当认定资格审查通过。但是,鉴于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两次内容不一致、必有一个属于不实内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嫌疑。因此,在第三次招标资格审查时,尽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对其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予以认定,但应当主动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调查A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
在实践中,由于供应商负责投标的人员或者不同代理商对制造商的相关数据存在不同理解,可能造成在同一个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不一致。但是供应商自身应当尽到诚信、审慎义务,准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信息。具体到本案例,同一个项目多次采购,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前后不一致,至少有一份材料是虚假的,应当认定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行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