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县政府广告宣传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A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认为磋商文件中的评分办法不合理,于2024年3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开启响应文件,于3月2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于3月22日向A供应商答复质疑: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即视为认可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质疑不成立。
A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我公司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前未答复质疑,却恶意在成交结果公布后才答复质疑,该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投诉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的意见为:本项目的评分办法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到作出答复的时间看,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法定程序。
结合调查情况和专家组意见,财政部门认为,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的情况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无不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质疑期间可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吗?
专家点评
四川省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毅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的执行和质疑答复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收到质疑不一定都会导致采购活动暂停,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成交结果必须在答复质疑后发布。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核实认为供应商的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不成立,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的,在成交结果公告已经发布的情况下,不能再通过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此时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到本案例,采购代理机构2024年3月18日收到质疑函,3月22日答复质疑,符合94号令第十三条“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没有违规。
实际中,采购代理机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呢?“收到质疑函,我们一般不会暂停采购活动,除非接到财政部门暂停活动的通知。”河北金轩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新介绍:“94号令中只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答复质疑时,我们会告知质疑供应商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供应商投诉后,是否暂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来决定。”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注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供应商的救济程序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同。”福建兴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慧忠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在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答复质疑前必须暂停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规定,不要混淆两法的规定。”
林慧忠提醒,政府采购的很多环节有时限规定,比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等,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因为答复质疑导致超过结果公告发布的时限规定,反而是违规了。
刘毅还建议,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研判,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最好在开启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延期开启,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不建议拖延答复质疑的时间。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的情况下,在质疑答复前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不违规。即便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事项成立,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澄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也不需要暂停采购活动。
“另外,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妥当,应当是结合质疑事项(评分办法是否合理)来答复,不能认为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即视为认可磋商文件中的条款。” 林慧忠最后提醒。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