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4年4月,某地区高铁站片区产业规划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类似业绩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或项目中标公示截图、合同原件扫描件”才能算业绩。这种要求本质上是将(政府单位或国有企业允许的)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类以及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成交的咨询项目业绩排除在外,从而排斥潜在供应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供应商的投诉。
问题引出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或项目中标公示截图、合同原件扫描件作为类似业绩证明,是否属于排斥潜在供应商?
专家点评
“虽然采购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标通知书,但评标委员会通常会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也会认可成交通知书。我们之前也遇到过类似情形,评审过程中也有专家提出是否认可成交通知书,后面我们是让专家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务从多数的原则解决的。不可否认,政府采购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也很多。”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晶认为,上述案例中,采购人设置的评分要求并没有排斥潜在供应商。因为现在不管采用哪一种采购方式中标、成交后,采购人都会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肯定会签订合同。程序上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的。且案例中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或项目中标公示截图”是“或”的关系,所以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位不方便具名的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也认为这并非是歧视供应商,排斥潜在供应商。首先“中标通知书”与“成交通知书”从本质含以上是相同的,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方式中重要的一种,以“中标通知书”概括其他方式的“成交通知书”也并非不可行。另一方面,高铁站片区产业规划项目公开招标属于服务类项目,并不适用询价方式采购,且公开招标属于竞争类方式,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竞争方式上就不相同,因此该项目限定为招标方式类似业绩证明也是合理的。
杨晶也表示目前接触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大部分招标文件会出现直接简化写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因此采购人在编写采购文件时仍需严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来编写,减少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分歧,降低供应商质疑投诉风险。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