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城管委开展智慧环卫平台建设项目,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推荐及采购人确认,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1.采购标的中的 LED显示屏属于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A供应商无产品节能认证证书。2.A公司经营范围中无 LED 显示屏生产相关表述。该公司不具备 LED 显示屏生产资质。
综上,B共供应商认为A供应商属于虚假应标。A供应商进行了情况说明,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A供应商不存在虚假应标。理由为:1.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LED显示设备并不在最新的节能品目清单之中,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类别。2.根据位A供应商的说明,该公司的 LED 显示屏是自主设计并委托第三方生产厂家进行生产式,并由其对LED显示屏产品的质量全权负责,符合0EM模式要求。而且,根据调查,LED显示屏的节能认证项目为组成LED显示屏的LED显示单元(零部件)。论证认定该项目中标有效,不需要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不存在虚假应标。
问题引出
1. LED显示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节能认证清单优先采购产品?
2.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是否需要具有其自主商品的生产资质?
专家点评
问题一:本案例中,核心的争论点在于LED显示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节能认证优先采购产品,中标制造商是否需要提供其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以及生产资质。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所副所长吕馨认为,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一些简称《品目清单》)LED显示设备并不在最新的节能产品清单中,且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商品需具备节能认证产品清单故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缺乏依据。
在中国科学院高级工程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周列看来,《品目清单》所列品目序号11之A020619照明设备,包括“★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LED筒灯、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等4种,其中涉及到1种强制采购产品和3种优先采购产品,虽然LED显示屏采用了LED作为光源进行发光,但其主要功能是显示图像和视频,而不是提供照明。由此可见,LED显示屏不属于照明设备,也就不属于政府采购节能认证清单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这在财政部国库司对网友留言答复(留言编号:5500-3663272)中也得到了进一步佐证,该答复提到“适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国家标准的液晶显示器属于强制采购范围。采购一般的LED显示屏时,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则属于违规。”
所以,LED显示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节能认证清单优先采购产品,一是要看是否在政府要求的清单中,二是要看采购文件规定,依据项目要求结合具体应用和采购项目特点进行判断。
问题二:周列表示,针对B供应商对A供应商不具备 LED 显示屏生产资质的观点,不予支持。OEM是指原始设备制造商,也称为定点生产,俗称代工(生产)。它由品牌方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LED 显示屏的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委托第三方组织生产,受委托的制造商仅按照品牌方的技术资料及要求进行生产制造,并以品牌方的商标及名义提供产品(即贴牌),LED 显示屏的设计、开发等知识产权属于品牌方所有,并对LED显示屏的产品寿命周期和质量负责。
吕馨则认为,A供应商所投LED显示屏是由委托加工(0EM)这一特殊模式下生产。0EM模式下,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制造商,但可以有多个不同的生产商,由制造商对产品的质量全权负责。该商品的制造商具有生产资质即可。
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马中桂介绍,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条件,同时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在此明确的是供应商的资格而非特指制造商的资质。如果中标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产品目录,则制造商应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否则不需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过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