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项物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明确采购44875套旅行茶具套装,套装包括:茶壶1只,茶杯不少于2个,迷你茶叶罐1个,便携袋1个,礼盒包装。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交1 份完整的产品作为样品,交付的货物应和投标时提供的样品一致。
采购需求中对旅行茶具套装还进行了如下规定:白度(白瓷要测,非白瓷不测)和色差按QB/T1503执行、光泽度按GB/T3295执行,测定结果达到“优等品”等级;变形按GB/T3300执行、缺陷尺寸按GB/T3301执行,测定结果达到“优等品”等级。评标标准中的样品质量检测,要求提供以上检测报告,每提供一份得3分。
评标委员会以W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中,没有便携袋以及检测报告不是优等品等级为由,认定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W供应商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
问题引出
能以样品中无便携袋以及检测报告不是优等品,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样品中无便携袋,是否可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主要看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余洋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案例招标文件,仅在采购需求中明确了样品组成,并且未标明须按采购需求提供样品,否则投标无效。因此,该规定为允许负偏离的非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以W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中没有便携袋,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适。
湖北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胡小兵认为:“本案例招标文件同样并未标明样品检测报告为优等品等级是实质性要求,而是将检测报告为优等品等级设置为了评审因素(评分项)。因此,W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优等品等级,评审专家可以让其此项不得分,但不能直接认定为投标无效。”
“一般来讲,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应和交付的产品相符,并且采购文件对于这一点应当规定清楚。但样品应和投标有关联关系,要求样品携带相关附件,即便携袋,是没有意义的。”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建议,即便如此,样品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样品,避免投标失败。
另外,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QB/T 1503-2011日用陶瓷白度测定方法、GB/T 3295-1996陶瓷制品45°镜向光泽度试验方法、GB/T 3300-2008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GB/T3301-2023日用陶瓷器规格误差和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均为检测方法,其中并未规定优等品的评定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该专家认为:“本案例招标文件中的QB/T1503、GB/T3295等,只是检测方法的标准,不是产品划分等级的标准。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却没有评定‘优等品’的依据。所以,本案例存在招标文件规定不合理的问题,应当明确规定供应商检测报告引用的等级标准。”
余洋也认同上述看法:“检测标准和招标文件中都未明确优等品的概念,确实存在缺陷。根据87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到产品等级划分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产品划分等级的标准。”
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认为,本案例属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条款,要求必须提供完整的样品以及优等品检测报告,则不能据此作出投标无效的评判。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