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诉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以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中标人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及盖章单位为制造商,为错误声明。被投诉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B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品牌为C公司。通过对B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核实发现,B供应商提供了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声明B供应商自身为中小企业,落款及盖章单位为B供应商;另一份声明C公司为中小企业,落款及盖章单位为C公司。因此未发现B供应商存在错误响应的情形。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采购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的主体并非仅限于投标供应商本身,当投标供应商本身不是制造商,且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的情况下,想要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由制造商以自身名义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此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及盖章单位为制造商,有效吗?
专家点评
46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只看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不再要求“双小”。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志华认为,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在货物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响应)供应商填写,但填写的是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落款及盖章单位是投标(响应)供应商,也就是出具方应为投标(响应)供应商。
在李志华看来,本案例中,B供应商出具自身属于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点“多此一举”。B供应商同时提供了C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落款及盖章单位如果仅有C公司,出具方显然不对,声明函无效。
“我们现在都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因为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都需要盖电子签章,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及盖章单位是制造商,投标(响应)供应商也是加盖了电子签章的,所以我们认为基于此声明函是有效的。”某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上述负责人认为,《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目的是为了证明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只要投标(响应)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加盖了电子签章,视同为其认可投标文件中全部资料数据,所以声明函是有效的。
某业内资深人士也认同上述观点。同时,其还补充说,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了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仅是落款单位名称写成了制造商,属于投标文件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稳妥起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澄清。如果《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加盖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则该声明函无效。
综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响应)供应商出具,如果是由制造商出具,但加盖了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视同投标(响应)供应商认可该声明函,则该声明函有效,否则为无效声明函。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