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中标推荐资格,应如何判定?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雯昕 2024-04-25 16:56:3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后, 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供应商投诉事项为:H供应商与A供应商的投标分项报价清单中,两家公司的核心产品均为某公司某产品,属于同品牌同型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两家供应商只能有一家参与评标,但两家供应商都参与了评标,可见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不合理的情况。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B供应商投诉,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如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A公司综合得分90.2800(得分排名第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H公司综合得分83.0755(得分排名第六)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审流程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决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中标推荐资格,应当如何判定?

专家点评

该项目中,A公司与H公司提供的核心产品皆为某公司某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仍需经过评审,在评审之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具体到本项目,A公司和H公司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A公司综合得分90.2800(得分排名第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H公司综合得分83.0755(得分排名第六)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按照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过程未发生违规情形,推荐A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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