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竞争性谈判项目用磋商方式采购,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斐然 2024-03-29 18:34:38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8月,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在H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某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采购公告,预算金额197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发布的是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公告也表明,本项目应为竞争性谈判项目,但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磋商。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随意变更采购方式,评审委员会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成交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本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但该项目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却为竞争性磋商,故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从近几年政府采购的情况来看,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更倾向于选择竞争性磋商,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低价中标’。但无论选择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都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确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说。

西宁市大数据局洪恺认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用的评审方法不同,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供应商相应的响应策略也不同。随意更改采购方式对供应商的响应策略有较大影响,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五种适用情形,其中相同的有三种: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三种相同的适用情形,因此部分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采购时会遇到采购方式的选择问题。但采购方式与评审方法是相对应的,例如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用的则是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有各自的评分标准,不可混用。”业内资深人士林柳枝说。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科长延芳表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本案例中采购方式由竞争性谈判变更为竞争性磋商的做法不妥。我国当前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项目。但竞争性谈判变更为竞争性磋商并无法律依据,且二者评审方法存在巨大差异,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如果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如何根据谈判文件对供应商评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采购方式要由竞争性谈判转变为竞争性磋商,建议确定采购需求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总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如需变更竞争性谈判为竞争性磋商,应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在确定采购需求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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