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进入工业产品名优目录 能作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菁 2024-03-26 15:46:35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超500万元。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有一项为“投标人进入过市级及以上工业产品名优目录,得4分”。A公司认为该评审因素涉嫌歧视潜在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认为该项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经调查,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有差别或歧视性条款,影响评审结果,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问题引出

体育器材采购项目,可以将进入市级及以上工业产品名优目录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市级及以上工业产品名优目录作为评审因素,那么,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供应商如何才能进入工业产品名优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报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介绍,国家对工业产品名优目录的申报条件没有统一的规定,是由各地市工信部门制定公布,申报评选工业产品名优目录的条件不同,且属于企业自愿申报。“不同省市的工业产品名优目录评价标准不一样,将‘省优’或‘市优’作为评审因素可能会被供应商质疑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供应商一旦提起投诉,监管部门会认定其投诉事项成立。”云南省政府采购与出让中心政府采购科汤文杰说道。

塔里木大学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李刚认为,并非所有地区都有工业产品名优目录,只有某些地区才开展工业产品名优目录的申报评选。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进入过市级及以上工业产品名优目录的得4分”,是用特定区域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不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广州通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赖小葵提醒到,有的省市工业产品名优目录申报条件较高,对企业有经营年限、利润、营业收入等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有的省市规定申报工业产品名优目录的条件是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而这需要企业满足成立三年以上、主营业务近两年平均增长率≥5%等。但从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不得在资产总额、利润、经营年限上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究竟什么样的证书、奖项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呢?主要看两点:一是评审因素设定要与项目履约质量相关;二是评审因素不能对中小企业、外地企业、新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综上所述,如果采购人要将某个奖项作为评分项,一定要跟项目履约相关并体现充分竞争,不能指定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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