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填写错误,是否应认定无效?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4-01-31 14:42:57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视频系统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B公司因为不满意质疑函遂向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对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声明函属理解性误差,不影响其中小企业类型的准确认定”的答复不认可。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格文件之一,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实质性内容填写有误,应当认定为提供了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资格文件的要求,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审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内容为“XX视频系统项目”,采购标的为“服务类”,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项目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标的名称”一栏填写为“服务类”,“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一栏填写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中将“采购标的”能否为“服务类”存在异议,可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本项目无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此条款提出质疑投诉,并且,本项目“采购标的”明确为“服务类”,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将“标的名称”一栏填写为“服务类”,也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中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划分企业类型。故,投诉人主张“标的名称填写为‘服务类’,属于实质性内容填写错误,应认定为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资格文件的要求,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填写错误,是否认定为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家点评

在中国计量大学采购中心主任詹雯看来,上述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内容为“XX视频系统项目”,采购标的为“服务类”,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填写格式为“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确实容易让供货商理解将“标的名称”填写为“服务类”,而不是填写为采购内容“XX视频系统项目”,属于标书制定有瑕疵,如果在招标公告期间供货商有疑义,可以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将标书进行澄清或修改。但是本项目在招标公告期间和评审期间均没有被提出质疑和投诉,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并没有填写虚假不实信息,将“标的名称”一栏填写为“服务类”,也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中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划分企业类型。因此Z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填写错误而引发的质疑投诉不在少数。中标供应商也常常因为行业属性填写错误而被质疑投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采购标的行业,相当于采购标的行业对所有投标人是公开的信息,大家都是一个行业。即便是填错了,也不会改变采购标的行业已经确定的客观事实,只要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是真实的,按照这些数据和采购标的行业对其划型即可,不属于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还有监管部门向报社咨询,在回复投诉函过程中常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与工信部门提供给数据不一致,但企业规模还是中小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不存在篡改数据的行为,应当认可。毕竟企业规模还是中小企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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