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19年5月,某中学教学设备(餐桌、阅览桌)采购项目(第四标段)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80万元 。6月1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A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6月13日,B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称: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与方法关于样品评审的规定为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而非投标无效。开标现场,共有4家投标供应商 ,一家未带样品,仅投诉人B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被认定投标无效,其他供应商均被认定投标有效,没有法律依据。2.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否则认定投标无效,现场有两家供应商的椅子样品携带两种不同的样品,均未作出说明。
财政部门调阅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以及审查其他证据材料后认定:B供应商所投产品阅览桌配套椅子样品椅面为锐利直角,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须满足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认定为无效投标;B供应商在质疑阶段,并未质疑其中两家投标人携带两种样品参与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决定驳回B供应商的投诉。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认定无效吗?
2.一次评审中,供应商提供两种不同的样品,怎么认定?
专家点评
问题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007-2011)中规定安全要求—结构安全—边缘及尖端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分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商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该国家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订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东普介绍,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一经颁布,必须严格执行,采购文件应当将国家强制性标准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则投标无效。本项目的适用对象包括14岁以下学生,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依照招标文件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须满足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B公司为无效投标,是合规的。
问题二: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对选择性报价作出限定,但基于政府采购评审秩序和有效竞争的内在要求,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供应商提供多个选择性报价的,投标无效,否则评审无法进行。那么,同一个项目同一家供应商提供多个样品,属于提供选择性报价吗?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郝峰认为,出现同一个项目同一家供应商提供多个样品,首先要判断其报价是否唯一、样品是否与投标文件的描述相符。“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唯一、报价也不唯一,则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的提供选择性报价按照投标无效处理。”郝峰认为,“如果供应商报价唯一,提供的样品不唯一,不属于选择性报价,按照符合投标文件描述的样品进行评审,如果样品都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描述,则样品无效。”
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看来,同样的报价同样的产品等次,供应商提供不同样式供采购人选择,对采购人来说并没有坏处,但需要在评审时确定是否允许采购人在几个样式中选择、价格以及材质等参数是否一致。“针对同一个货物标的,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样品,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不允许,就不能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王其光告诉记者。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