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特殊资格条件设置为:境内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代理企业参与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参与投标产品必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中标结果公告后,C公司中标。投标供应商A公司联合制造商B公司提出质疑称,C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伪造,制造商B公司并未授权C公司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并且C公司提供的制造商B公司的数据不实。
C公司称,采购文件并没有要求提供制造商对于此次采购活动的专项授权。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B公司的数据,均是根据制造商B公司“企查查”和“爱企查”上公开的资料填写,“企查查”和“爱企查”公开资料显示制造商B公司确实属于小微企业。
问题引出
1.未获得制造商授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吗?
2.《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后果谁承担?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玉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只要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针对问题2,政府采购资深人士李涛称,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如实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并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投标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旦出具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潘颖如是说。
本案例,首先,中标供应商C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有效的。但针对投诉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制造商B公司究竟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果经核实B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那中标供应商C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