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能采用“投票排序赋分法”评审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3-12-18 10:40:2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财政局二手车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报废回收拆解机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3月25日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投标截止日期为4月14日,本项目采用“投票排序赋分法”,由随机抽取的评审

专家依据“投票排序赋分法”独立评标,产生评审结果。A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评标委员会“投票排序赋分法”进行评审,该评标方法与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显不符,严重影响了招标结果的公正,请求财政部门判定该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查认定:该项目采用的投票排序赋分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法律和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且影响中标、成交,应当废标后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能采用“投票排序赋分法”评审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是法定的,每一个采购项目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评审方法。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剑告诉记者,投票排序赋分法在实践中确有应用,比如:由政府部门提供奖金对科技作品或者文艺作品的评选活动,为了尽可能地保证创作者的创作自由,通常不宜也无法提前规定评比打分的细致标准,往往可以对提供的作品采用评审专家投票打分的方式进行评选,必须按照评审小组若干名专家投票排序进行赋分:排序第1,赋100分;排序第2,赋99分;排序第3,赋分98分……依次类推。一些活动还引入了公众传播环节得分,按照公众(网民)投票数量和作品分享阅读数量的排序,分别进行赋分。排序第1,赋100分;排序第2,赋99分;排序第3,赋分98分……依次类推。最后算出作品的综合评分。王剑认为,这些活动显然不是购买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提醒,政府采购每一种采购方式的评审方法具有法定性,不属于采购文件可以自行约定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载明的“投票排序赋分法”是违规的。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鹏飞提醒,实践中以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政府采购项目,一些采购人在评分方法中引入根据公众(网民)投票评价结果进行评分,也是不可以的。政府采购的评审是靠专业化的严格按照规则产生的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完成的。公众(网民)投票评价结果缺乏严谨性,很难杜绝外部干扰,也就很难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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