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定制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842.7万元。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样品:“两人位的阶梯教室排桌椅1张;定制组合床(公寓床) (含椅子)1套。”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样品后,在评标开始前对样品进行盲样编号,由评标委员会对样品进行评分,待评标委员会对样品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样品登记表交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未看样品之前,将各投标人的样品编号和对应公司名称的名单带离了样品评审室。
W供应商对此提出了质疑、投诉,认为这种行为存在把名单提前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风险,并且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样品摆放现场未宣布评审结果,不合规。
当地财政部门经查证,认为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开标前代理机构可以将样品登记表带离样品评审室吗?
2.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样品摆放现场宣布评审结果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湖北省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涛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评审样品比较复杂,在盲样评审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样品登记表泄露的问题,引发供应商质疑。”
“任何人都不能把评标资料带离评审现场,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虽然在评标前将样品登记表带离样品评审室,但也不能证明采购代理机构一定会将样品登记表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以不一定影响评标结果,当地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样品登记表在样品评审现场不是公开的,也不会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将样品登记表带离样品评审室。另外,本案例中样品既然是按照盲评的方式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在样品评审程序上的设置应当更加严谨,除了按照87号令规定进行现场录音录像外,采购代理机构对样品进行编号的相关人员也应当单独隔离,避免与评标委员会见面,以免出现样品对应编号泄露的风险。本案例中,只是样品评审流程环节存在瑕疵,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虽然操作不规范,但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接触,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即可。”
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刘官权也认同上述观点,采购代理机构将样品编号登记表带离样品评审现场是不合适的,即使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将样品登记表给任何人看,那也是程序操作有误,会引发质疑。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影响采购结果,应当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二:虞靖彬介绍,按照评审保密的原则,评审现场不会公布供应商的样品得分。
刘官权也表示,样品评分只是评审中的一环,按照规定,不需要在现场公布,应当等评审结束后公开。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