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2年6月1日,某高级中学新建校区操场建设(含塑胶跑道)项目公开招标,A施工单位(以下简称A供应商)中标,并与B塑胶跑道厂家(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供应商提供塑胶跑道和人造草等材料,同时还包含运输、铺设等。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A供应商在收到材料后陆续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该项目场地于2022年6月25日验收结束后便投入使用。但A供应商一直未在B公司的验收表上盖章确认,剩余款项也一直未结算。B公司多次派人协商沟通,A供应商却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支付剩余款项,B公司多次索要无果,于是将A供应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和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A供应商在法庭上辩称: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实际应该为承揽合同纠纷。按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我方与原告(B公司)之间并非纯粹货物买卖,而是我方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及设计方案完成操场建设,其中,塑胶跑道铺设是需要根据操场的设计方案进行加工铺设的。因此,B公司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而不是以交付跑道材料、人造草坪材料为标的,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合同的总价款不仅包含材料、运输,还包含了施工费用,这也证明不仅仅是提供货物,而是整个包料加工过程。此外,我方与采购单位是承包关系,操场项目的实际所有人是学校,我方不可能代表学校进行验收。
问题引出
1.塑胶跑道项目,施工方与塑胶跑道材料厂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2.塑胶跑道项目,验收主体是采购人还是工程承建方?
专家点评
问题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如果本项目只有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两部分内容,中标人A供应商直接转包给B公司履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转包行为;如果本项目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只是项目中的一小部分,就不属于违法转包行为,A供应商只是从塑胶跑道材料厂家购买材料,并附带铺设,所以,案例中所说情形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同时,B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的供货、铺装,这意味着B公司已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A供应商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
广州华信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黄鑫说,本案例所说情形,主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只是货物购买和简单的铺设,则属于买卖合同,安装义务只是买卖关系的附随义务,B公司并非整个工程的施工方,只是对其材料质量及安装负有责任。
江苏某企业负责人说,在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消前,塑胶跑道行业有资质证书,归住建部门管,主要涉及到工程类施工资质,所以,A供应商和B公司所签订合同属于工程类(承揽)。但该资质取消后,塑胶跑道类项目无需资质,材料厂商主要是销售材料并附带铺设等,合同类型就变成了买卖合同。
问题二:在黄鑫看来,这类项目一般是采购人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供应商可以参与验收。但是,B公司不是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是材料厂家,因此不需要接受采购单位验收。
北京市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认为,本项目应是A供应商先按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再按和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接受采购单位的验收,采购人和B公司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江西省地坪行业协会体育设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首席技术专家黄河平认为,本案例项目验收方应是采购单位(指高校),B公司无需等采购单位验收,A供应商应该按合同约定付款给B公司,因为双方已验收。从案例看,A供应商是恶意托欠,找托辞、找理由而已。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