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今年8月,某单位省级指挥调度中心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65万元,采购标的包括业务专用展示系统、LED显示屏设备等。
A公司因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制造厂家/产品综合实力的第3条、第4条、第5条,所涉及核心产品制造厂家的资质证书,不适宜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指向B公司。
A公司投诉事项涉及到核心产品——业务专用展示系统。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所投的核心产品,要求制造商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贰级或以上、获LED光电技术和应用相关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等证书。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政府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如何确定?
2.采购核心产品,可以将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为良认为,“核心产品”通常体现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关键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采购项目需求为非单一产品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认为,确定“核心产品”并非只看价格,还需结合主要功能来甄别。也就是说,价值较高的设备并不一定就是核心产品,还需要看其在整体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应以满足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来作为评审因素,如标的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在采购需求中列出项目所需的产品技术要求即可。”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则认为,无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还是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并不需要刻意强调核心产品的评审要求。
此外,如果采购的是非通用产品、只有唯一厂商或特定几家厂商才能生产的产品,应审慎将其列为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可以采取项目分包等方式单独采购。
问题二:“本案例中,业务专用展示系统应以产品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不能用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公为良律师认为,本案例中,将业务专用展示系统生产厂商的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一般设有研发费支出额和专职研发人员的门槛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门槛,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黄薇认为,本案既然已经将业务专用展示系统作为核心产品,应该围绕产品的规格和参数来设置技术参数和量化的评审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评审因素所要求的证书或资质,应以其颁发机构或主管单位对该证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此证明所谓核心产品的技术条件是否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曹石林认为,信息化采购项目对于所谓的核心产品或单一产品采购,其技术参数应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来确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