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标公告未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结果有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3-10-30 14:14:1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3月,某市2023年林果提质增效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170万元,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B供应商对结果不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从中标公告可知中标人A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故A公司属于无效投标,应当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

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调取相关投标文件和评标专家组证实中标人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要求。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某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发布《中小企业声明函》,遂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A供应商中标有效。

问题引出

中标公告未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认为,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项目,投标供应商应当是中小企业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这意味着采购文件应当将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设置为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应当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不进入后续的评审环节。”苏丽琴提醒。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简称4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这意味着中标公告应当包含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未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违规的,但是不影响A供应商的中标有效性。”

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认为,具体到本案例,A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认定其资格审查通过,其中标结果应当有效。“根据46号文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随结果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公布小微成交供应商的声明函,属于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应当限期改正。”

“未在中标公告中未附上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疏忽导致的,在这一过错责任在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由中标人A公司承担后果,因此,应认定A公司中标有效。同时,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某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发布更正公告,补齐中标人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进行查处。”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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