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在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供应商A公司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事情是这样的:在该项目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一个细微的错误,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的落款日期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不一致,该项目开标日期是8月29日9点,而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日期却是8月30日,这样投标文件日期比开标日期晚了一天。
对于投标文件中出现如此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内部意见出现分歧。有专家认为这属于投标文件有瑕疵,应该作无效标处理。也有专家认为,根据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来看,不应该判为无效标。而A公司则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应当直接作无效标处理。
问题引出
1.投标文件的落款日期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可以作投标无效处理吗?
2.什么是有利于投标人原则?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业界专家韩孟玉认为,首先应当看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对落款日期有要求,就要按照要求的日期。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可以是开标当天,或是早于开标日期,不能晚于开标日期。
其次,看《授权委托书》规定,投标文件签署日期以及授权日期是否为有效文件,案例中所述“8月28日9点(具体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为投标截止(开标)时间,若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日期为8月29日生效,则该《授权委托书》是无效授权委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规定,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虞靖彬则认为,应该通过两个层面来看问题,第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文件中的日期写错属于投标无效情形;第二是根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且从减少质疑投诉的角度来看,此案例时间错误应属于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建议评审专家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即可,而不是采用直接投标无效的方式。
业界专家曹石林老师认为如果是投标保证函和授权委托书这两项实质性内容的日期写错了,是不可以的。但是按照案例回放来看,投标文件中的日期并不属于实质性内容错误,建议让投标人澄清即可,无需做投标无效处理。
问题二:什么是有利于投标人原则?
虞靖彬专家表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招标文件规定”8月28日9点(具体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为投标截止(开标)时间。不存在多种理解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就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存在有利于采购人或投标人的情形。
有业界资深人士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无“有利于投标人原则”,只有“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原则)以及“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政府采购的评审原则),再就合同执行中的“逆编写者释义原则”。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