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高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甲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所投产品的型号与该产品官方宣传的型号不一致,分项报价明细表中产品型号为 ZLR—GC—800,而实际上应该是 ZLR—GC—800L,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产品型号漏写了一个字母L。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参数要求,而且该供应商提供的厂家授权书、设备检测报告,还有厂家的技术白皮书和宣传彩页上的产品型号均一致,由此判断出该供应商确实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将产品型号填写错了。但是,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对此类错误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问题引出
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产品型号填写错误,属于投标无效情形吗?
专家点评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卢震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对投标无效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供应商投标文件里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产品型号有错误,并不属于投标无效情形,而且招标文件也没有明确说明分项报价明细表产品型号出现错误属于投标无效情形,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宜判定为无效投标。“这种错误属于供应商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不涉及价格改变或者其他的主观因素,我认为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供应商对分项报价明细表的产品型号笔误问题进行澄清。”卢震说。
北京工商大学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李海燕也认为:“就本案例而言,从检测报告、原厂授权书和宣传彩页可以判断出,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型号没有问题,将分项报价表的产品型号漏写一个字母是笔误。而且评标委员会通过该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可以明确其所投产品型号。依据87号令五十一条规定,上述情形属于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因此如果投标文件的错误明显笔误导致,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供应商澄清。”
河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科长于盼盼也赞同上述观点,她认为:“如果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产品型号出现错误,评标委员会需要判断是何种错误类型;如果分项报价明细表中仅漏写了产品型号的某个字母,评标委员会能明确判断出供应商所投产品型号,并且确定该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那么,不宜判定为投标无效情形,评标委员会应给予供应商澄清机会。”
“供应商将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产品型号写错要分情况,在本案例中,产品型号漏写一个字母是供应商的笔误,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可以让其澄清,如果写成了同一品牌的不同型号,评标委员会依旧可以明确所投产品型号是什么,也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可以给予澄清机会,但是如果供应商写成别的品牌型号就不属于可以澄清的情形了。”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钟志详细说到。
某设备供应商补充,如果供应商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上把产品型号写错,且在投标截止前发现,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更正函;如果供应商在评标环节被评标委员会发现产品型号填写有误,只能在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才能进行澄清。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