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宣传片。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投诉称,成交供应商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单位名称”处应填采购人单位名称,但B公司错填成了本公司的名称,《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料证明文件,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属于响应无效情形。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申辩,首先,B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单位名称”处虽然错填成了本公司名称,但是项目名称为本项目,且“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其次,B公司在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已经明确采购人名称。采购人申辩内容与代理机构基本一致。B公司申辩,虽然本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单位名称”处填写错误,但属于微型企业等情况属实,不影响本项目的评审和响应方的资质与商业技术评判。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要求B公司就“单位名称”填写错误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财政部门最终判定,B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规范填写的情形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不成立;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未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澄清,对该问题予以指正。
问题引出
1.把采购人“单位名称”填错,《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有效吗?
2.《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单位名称’填错,确实存在瑕疵,但B公司属于微型企业的情况属实,因此不能判定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资格审查应当予以通过。”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认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瑕疵,在后续的公告、审计等环节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在资格审查阶段会要求供应商现场予以书面澄清。”业界专家表示,就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而言,只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阶段的评审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三个网友留言时提出(留言编号:9191-364099、9439-3649028、1063-3660188):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留言编号1063-3660188中,国库司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明显笔误”,比如经销商投标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一栏却错填成自己的名字;“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比如,供应商声明为微型,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却都属于小型企业,采购人就可以让供应商予以澄清。
“个人认为,本案例《中小企业声明函》错填的情况,是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的,不能就此判定B公司响应无效。”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如是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