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学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全程实行电子化采购。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三次谈判,供应商提交三次报价。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初次报价,在操作系统内再提交两次谈判报价,最后一次谈判供应商提交的报价(第三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
在线上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向响应供应商发起第二轮报价的要求时,由于发送失误,导致第二轮报价通知未生成,直接变为最后报价通知,供应商未进行第二轮报价,直接进行了最后报价。A供应商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谈判小组将第二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与谈判文件中要求的三轮报价不符。请求进行第三轮报价。
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谈判小组的失误影响了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故该项目应当终止采购。
问题引出
谈判小组操作失误导致供应商第二轮报价变为最后报价,项目可以继续吗?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谈判小组将第二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的做法不合规。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以第三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的规定进行评审,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湖北省孝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负责人沈慧莉认为。
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认为:“谈判小组操作失误,不是影响某一家供应商,而是所有供应商。按照74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无论是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都是在谈判结束、磋商结束后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谈判、磋商过程中的一轮、二轮、甚至更多轮的报价不能等同于谈判、磋商结束后的最后报价。”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本案例中,谈判文件规定进行三轮报价,谈判小组就不能将第二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这种做法肯定会有供应商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在谈判文件明确规定了进行几轮报价的前提下,如果采用的是线下方式,谈判小组将第二轮报价的通知错发为最后报价的通知,还有追回纠正的可能。但如果采用的全程电子化采购,操作系统没有相应的功能,无法追回予以纠正,采购程序不对,就只能重新采购了。”
“但是一般来讲,谈判文件中不应明确规定有几轮报价,因为竞争性谈判就是要根据谈判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要求供应商报价,如果三轮报价后,发现谈判文件无法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怎么办。”该专家建议表示,虽然政府采购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谈判文件中最好不要规定有几轮报价,在谈判过程中根据具体谈判情况决定最好。
另外,沈慧莉介绍:“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不熟悉流程及操作的评审专家会出现上述情况。所以,在评审前,工作人员要对评审专家做一些流程说明,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失误。”湖北省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赵文兵建议,评审专家应当提高政府采购的专业素质,尽量避免低级失误影响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