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采购三种不同空调,要求为同一品牌,合规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3-09-15 15:02:4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5月,某空调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243万元,采购标的包括3P吸顶式空调、5P吸顶式空调、1.5P变频冷暖分体式挂机三种。招标文件要求:为了维修方便,要求供应商提供的3P吸顶式空调、5P吸顶式空调、1.5P变频冷暖分体式挂机为同一品牌。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在法定时间提出质疑,并对质疑不满,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理由是: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的3P吸顶式空调、5P吸顶式空调、1.5P变频冷暖分体式挂机必须为同一品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诉求:核查落实以上参数条款并予以更改。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供应A商投诉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改正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为了维护方便,要求采购的三种不同空调为同一品牌,合规吗?

专家点评

业内资深人士马正红认为采购人考虑维修方便有其合理性,但是采购三种不同的空调,将供应商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涉嫌指定品牌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俊卿认为,本项目采购的空调属于市场上通用生产的工业品,其各项性能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在维护等方面也必须遵循基本的强制性标准。“即便是不同品牌的产品,其维护不一定存在差异性,因此以维护方便为由,将“本次采购的3P吸顶式空调、5P吸顶式空调、1.5P变频冷暖分体式挂机必须为同一品牌”设定为实质性要求,而要求采购三种规格的空调为同一品牌,就意味着只有同时生产三种空调的大厂商才有机会投标,而只生产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产品的空调厂商则无法投标。”陈俊卿提醒,“本案例中采购人的做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的禁止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能否将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设置为评审因素呢?“一般情况下,空调等通用品类的品牌商都会提供统一的维修等售后服务且有相应的质保期,采购人并不需要为空调维修服务付出多少精力,采购人为了维修方便而给投同一品牌的供应商加分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也就是说不能将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设置为评审因素。”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贾娟告诉记者。

“在电梯、中央空调等大型家电的采购项目中,经常可能存在类似隐蔽的限制性和歧视性,例如要求曳引机、控制柜与所投电梯为同一品牌、自有品牌、原厂原品牌;直流变频多联室外机、室内机与压缩机为同一品牌。”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提醒,“电梯曳引机、空调压缩机等主要部件的核心技术目前仍集中在少数国际大厂商手中,采购人要求电梯曳引机、空调压缩机与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自有品牌、原厂原品牌,实际上是为了采购国际大品牌而限制国产品牌、中小品牌。”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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