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回放
A公司在参加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某医院院办家具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中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在看到中标公告后,对采购结果心存疑虑,认为中标人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并在法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了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未经细致调查,判定质疑不成立。B公司在收到质疑处理结果后不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经财政部门判定,该投诉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该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A公司在准备再次参加竞争时发现,中标的B公司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其就将合同约定的家具陆续交付给了采购人,在质疑处理结束前就已经将合同全部履行完毕。A公司在知道这个结果后十分茫然,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问题引出
A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如果A公司可以得到补偿,补偿的金额是多少?此处采购活动中,其他主体能否得到补偿,以及补偿金额是多少?
专家点评
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A公司想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方法是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那么A公司能够得到多少金额的赔偿呢?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A公司能够得到的赔偿应当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其本身的价值计算,且是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A公司能够得到的赔偿可以包括该公司投标成本(包括参与该投标的所有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投入此次投标且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的人员工资、房租等)、因质疑、投诉产生的损失(包括该项目质疑、投诉的所有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投入该项目质疑、投诉且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的人员工资、房租等)。但是如果A公司想向法院主张其损失包括本项目能够获得的可能的利润,无论从法律条文还是从法律实践角度,该主张都不会得到支持。
同理,如果B公司已经履行完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但是采购人还未支付完相应的资金,B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认为,B公司根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同样能够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采购人的方式,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法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主要管理到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侵权及违约行为都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遵照的是《民法典》。因此B公司的损失因为有合同的保护,其诉求可以适用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B公司不仅可以得到其为该项目所付出的成本,还能得到合同履行完成部分所应得的利润。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